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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美替尼(Binimetinib)

比美替尼(Binimetinib)

处方药

温馨提示

外包装仅供参考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通用名称:
比美替尼(Binimetinib)
药品规格:
15mg*45片/盒
生产企业:
功能主治:
比美替尼(Binimetinib)与康奈非尼联合可显著延长患者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提高客观缓解率及缓解持续时间。 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比美替尼(Binimetinib)适用于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确认存在BRAF V600E或V600K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需与康奈非尼联合使用。 BRAF V600E突变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比美替尼(Binimetinib)适用于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确认存在BRAF V600E突变的成人转移性NSCLC患者,需与康奈非尼联合使用。
摘要

比美替尼(Binimetinib)作为一种新型的口服激酶抑制剂,由全球知名的制药公司法国Pierre Fabre研发,并于2018年获得美国FDA批准上市。 比美替尼以其独特的作用机制,精准靶向RAS/RAF/MEK/ERK信号通路,为携带BRAF V600E或V600K基因突变的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本文为健康资讯,供了解参考,不能替代医生面诊。

产品介绍

通用名称

比美替尼(Binimetinib)

药品名称

比美替尼(Binimetinib)

规格 15mg*45片/盒
适应症

比美替尼(Binimetinib)与康奈非尼联合可显著延长患者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提高客观缓解率及缓解持续时间。

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比美替尼(Binimetinib)适用于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确认存在BRAF V600E或V600K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需与康奈非尼联合使用。

BRAF V600E突变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

比美替尼(Binimetinib)适用于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确认存在BRAF V600E突变的成人转移性NSCLC患者,需与康奈非尼联合使用。

用法用量

比美替尼(Binimetinib)的靶向作用机制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严格遵循科学合理的用法和用量指导原则,以确保最佳治疗效果并最小化潜在副作用。

成人转移性黑色素瘤常规剂量

与康奈非尼(encorafenib)联合使用,每次口服45mg,每12小时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康奈非尼的具体剂量请参考其处方信息。

日常用药管理

比美替尼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若漏服,距下次服药时间不足6小时则无需补服。

服药后若发生呕吐,无需额外补服,按原定计划继续服用下次剂量即可。

肾功能不全时的剂量调整

无需调整剂量。

肝功能不全时的剂量调整

轻度肝功能不全(总胆红素>1且≤1.5×正常上限(ULN),伴任意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水平;或总胆红素≤ULN,伴AST>ULN):无需调整剂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总胆红素>1.5且≤3×ULN,伴任意AST水平)或重度肝功能不全(总胆红素≥3×ULN,伴任意AST水平):推荐剂量为每次口服30mg,每日2次。

剂量调整

若康奈非尼被永久停用,本药也应停用。

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降低方案

首次剂量降低:每次口服30mg,每12小时一次。

后续调整:若无法耐受每次30mg、每12小时一次的剂量,应永久停用本药。

具体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心肌病

无症状、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较基线绝对下降>10%且低于正常下限(LLN):暂停本药最长4周,每2周评估一次LVEF。若LVEF恢复至正常下限及以上、较基线绝对下降≤10%且患者无症状,可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4周内LVEF未恢复,永久停用。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LVEF较基线绝对下降>20%且低于LLN:永久停用。

静脉血栓栓塞

非复杂性深静脉血栓(DVT)或肺栓塞(PE):暂停本药。若症状改善至0级或1级,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未改善,永久停用。

危及生命的肺栓塞:永久停用。

浆液性视网膜病变

有症状的浆液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暂停本药最长10天。若症状改善且无症状,可按原剂量恢复用药;若未改善,降低剂量恢复用药或永久停用。

视网膜静脉阻塞(RVO)

任何分级:永久停用。

葡萄膜炎

1级、2级或3级:若1级或2级对特定眼部治疗无反应,或为3级葡萄膜炎,暂停本药最长6周。若改善,按原剂量或降低剂量恢复用药;若未改善,永久停用。

4级:永久停用。

间质性肺病

2级:暂停本药最长4周。若改善至0级或1级,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4周内未缓解,永久停用。

3级或4级:永久停用。

肝毒性

2级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升高:维持原剂量。若2周内无改善,暂停用药直至恢复至0级、1级或治疗前/基线水平,随后按原剂量恢复。

首次出现3级AST或ALT升高:暂停本药最长4周。若恢复至0级、1级或治疗前/基线水平,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未改善,永久停用。

反复出现3级AST或ALT升高:考虑永久停用。

首次出现4级AST或ALT升高:永久停用,或暂停本药最长4周。若恢复至0级、1级或治疗前/基线水平,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未改善,永久停用。

反复出现4级AST或ALT升高:永久停用。

横纹肌溶解症或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

4级无症状CPK升高,或任何级别的CPK升高伴症状或肾功能损害:暂停本药最长4周。若改善至0级或1级,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4周内未缓解,永久停用。

皮肤反应

2级:若2周内无改善,暂停用药直至恢复至0-1级。首次出现可按原剂量恢复,反复出现则降低剂量。

3级:暂停用药直至恢复至0-1级。首次出现可按原剂量恢复,反复出现则降低剂量。

4级:永久停用。

其他不良反应(包括出血)

反复出现2级或首次出现3级:暂停本药最长4周。若改善至0级或1级,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4周内未缓解,永久停用。

首次出现4级:永久停用,或暂停本药最长4周。若恢复至0级、1级或治疗前/基线水平,降低剂量后恢复用药;若未改善,永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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